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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哪些义务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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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如何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哪些地方需进行重点排查?排查结果如何处理?12月14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方廷勇在会上介绍,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加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专门立法缺失,管理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晰,管理工作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对于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更显十分重要、非常必要。据介绍,《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自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如何规定?费用由谁承担?

记者注意到,立法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规定了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同时,立法中还规定了几种特定特殊情况情形下,由市、县人民*府组织对受影响区域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对于危险房屋需立即处理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危险房屋出现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此次立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明确规定了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必须坚持防范为主。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并对禁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委托检测鉴定情形、相应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哪些地方需进行重点排查?结果如何处理?

记者注意到,立法中对县级以上人民*府自建房屋安全排查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在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以上三种情形确需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二是明确规定了对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工业园区、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以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屋;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县级以上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重点排查。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排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查清单台账,并将排查结果录入*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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