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龙江省隔离医学观察工作,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于18日发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含13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含10条,具体要求如下: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
1、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市(地)指挥部负责对行*区域内所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以下简称隔离点)的设置、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县(市、区)指挥部负责选取隔离点并统一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承担辖区所有集中隔离点的物资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工作。辖区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实施。
2、乡镇(街道)、社区具体负责隔离点内观察对象的日常管理,提供生活用品和餐食,并协助解决其他基本生活问题。疾控部门负责定期对隔离点进行消*、日常防护指导及密切接触者的初筛采样工作。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负责监测观察对象健康状况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公安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安全管理,对拒不配合或违反隔离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隔离点消*管理、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隔离点应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并处于下风向适合隔离居住的宾馆、培训中心等场所,不得使用中央空调,不得使用公用电梯。
4、观察房间原则上一人一间,应具备通风条件,要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包括牙膏、牙刷、脸盆、毛巾)和洗衣服务,有独立的卫生间,有条件的可配电视机、无线网络等设备。后勤人员负责分餐配送。
5、组建隔离点管理小组,由乡镇(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公安、医护人员、后勤、保安等组成,医护人员可专职或兼职。
6、配备必要的消*设施、消*剂和个人防护用品,认真做好隔离点内各场所的清洁与消*工作。
7、做好个人防护。医护人员日常采取一级防护,若观察对象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采取二级防护。其他人员原则上戴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服。尽量减少与观察对象接触。
8、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由社区管理人员向观察对象书面告知医学观察缘由、期限、法律依据、要求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隔离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9、观察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本人观察房间,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10、观察对象入住时由医护人员检测体温,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医护人员负责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和体征。
11、每天两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保持隔离点清洁卫生,定时消*。医疗废弃物和生活用品垃圾严格按感染性废物进行灭菌消*等无害化处理。
12、当值医护人员每天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观察情况。如果观察对象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须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医院治疗。
13.医学观察期满时,如观察对象无异常情况,可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
1、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小组负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24小时居家管理工作,避免其外出,直至观察期满。
2、管理小组首次上门面访测量体温一次,,签订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发放温馨提示,开展健康宣教。第二天开始电话回访。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相对独立居住,房间每天定时开窗通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需佩戴口罩,不得外出。
4、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出现发热等症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随访人员。
5、家庭相对固定1人照顾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减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与家庭其他人员的接触。
6、近距离接触时,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保持1.5米及以上距离。接触后应使用洗手液流动水清洗双手。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使用过的毛巾、手帕等可煮沸2分钟后再次使用。口罩、纸巾等生活垃圾由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自行打包、单独袋装,每天固定时间将垃圾装袋封闭后放置在门田固定位置。
8、村(社区)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固定时间上门收集一次生活垃圾。收集时,先对垃圾袋外表消*,再加套一个干净袋子封闭处理,由专人专车负责运送到指定地点。
9、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垃圾不再做垃圾分类,直接送至垃圾厂进行焚烧处理。
10、医学观察期满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如无异常情况,可解除医学观察。
来源:黑龙江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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