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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4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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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为切实做好入境人员排查检测、病例诊断、医疗救治、跟进管理等工作,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制订《关于做好入境人员检测、诊疗、救治、跟进的工作方案》

严格排查检测

(一)对从境外进入辽宁的全部人员一律集中隔离14天并实施2次核酸检测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

(二)第一次核酸检测由海关组织实施。第二次核酸检测由各市疾控机构负责,血清抗体检测无异常者在集中隔离第13天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的,按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置。

(三)血清抗体检测由属地指定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原则上在集中隔离第5天后进行检测。若核酸检测阴性,结合血清抗体检测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IgM抗体及IgG抗体均阴性,可排除。

2.IgM抗体阳性、IgG抗体阳性,结合临床,有相关症状的可诊断为确诊病例,无症状的可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3.IgM抗体阳性、IgG抗体阴性,结合临床,有相关症状的可诊断为确诊病例,无症状的可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4.IgM抗体阴性、IgG抗体阳性,需进一步复查,若IgG抗体滴度增高4倍及以上,结合临床,有症状可诊断为确诊病例,无症状可排除近期感染;若IgG抗体滴度增高不及4倍,可排除近期感染。

及时准确诊断

(一)省、市疾控机构和指定血清抗体检测医疗机构要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和实验室检测专业人员,做好技术培训和能力准备,进一步提升检测效率。

(二)无症状感染者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市级专家组确认。确认后须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和省级备案;无症状感染者若出现相关症状及影像学改变,须于2小时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病例资料,进入确诊程序。

(三)确诊病例诊断按规定程序执行。

科学实施救治

(一)海关部门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发热等症状者,由口岸所在地急救中心安排专用救护车按规定转运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完善检查,做好后续诊疗等工作。将密切接触者转运至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

(二)入境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由所在地急救中心安排专用救护车按规定转运至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完善检查,做好后续诊疗等工作。

(三)省集中救治中心沈阳中心、大连中心承担全省经口岸入境确诊病例的集中治疗任务。其中,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盘锦、朝阳、葫芦岛市确诊病例履行规定的转诊程序后,转运至省集中救治沈阳中心治疗。鞍山、营口和丹东市确诊病例履行规定的转诊程序后,转运至大连中心治疗。

(四)省集中救治中心沈阳中心、大连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优化工作流程,配齐配强医护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诊疗方案(一人一策),强化中西医结合(一人一方),充分发挥省集中救治中心的优势和作用,科学、有序、有效地做好境外输入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强化出院管理

(一)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阴性且隔离14天,可解除隔离。

(二)确诊病例达到出院标准后,需继续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管理及健康监测。

(三)解除隔离后,建议进行每日健康自测,并进行必要的自我防护(如戴口罩、减少聚集性活动、减少与年老体弱者的接触)。相关部门(如居住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应给予必要的健康观察,如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告知流行病学信息。

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集中救治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管理与保障。

(二)加强综合协调。市级发改、财政、外事、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在中心建设、物资储备、患者转运、医保待遇、检验检测等方面,加大对医疗救治工作政策和措施保障力度。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日报告制度。省集中救治中心要将境外输入病例医疗救治情况每日向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报告。各市如发现境外输入病例要随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协调解决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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