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呈加速蔓延扩散态势
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带来新的挑战
你关心的境外来苏返苏人员医学观察等问题
今天,回答来了!
南京
01
哪些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需要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根据省外事办公室3月17日《通告》要求,凡进入江苏之日前14日内,有韩国、日本、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16个国家旅行或居住史的所有中外人员,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特殊情况经允许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将动态调整涉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名录和相应防控措施。
02
符合哪些条件的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可以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对居家观察对象,将落实什么样的措施?
应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和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来宁返宁人员在入境前,本人或家人应主动与居住地社区联系,报告是否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申请进行居家观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查证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居家观察。
居家观察的条件为“一户一人或一家”,即同一家庭中,居家观察对象和非居家观察对象不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承诺一起居家观察的,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全家人都需要居家观察的,也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经医学评估,且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者,可采取居家观察。
各区及市相关部门将组建管理服务小组,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出具《居家观察告知书》,严格进行体温测量、医学监测等措施,确保居家隔离人员不离开住所。对擅自外出、隐瞒谎报病情的,将依法处置。也欢迎居民群众进行监督。
03
集中医学观察的食宿费用如何承担?
疫情严重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集中观察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收费自3月19日开始实施。已在集中观察期,但未满14天的,以剩余时间按日计算费用。
04
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如果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诊疗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南京市“16号通告”,中外人员入境抵宁后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苏州
苏州市疫情防控第13号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来自境外的输入性风险逐步加大。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苏州开放再出发的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无锡硕放机场等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的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各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2.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苏州且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应主动报告,抵苏前须与属地社区联系、报备,抵苏后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并自抵苏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被观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
3.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入境人员,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与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对于集中医学观察人员,在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当日和解除观察前一日进行核酸检测。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4.全市高校根据延迟开学的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必须实施信息申报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5.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6.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7.企业应当做好内部员工有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行程史排摸工作,如果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落实集中医学观察措施。
8.各市、区要根据入境人员转接工作的相关安排,指导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一线做好入境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严防末端环节失察失控。
三、加强防疫保障服务
9.入境来苏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城码”或“苏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