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设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现就住院诊疗、集中隔离相关费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境来赣人员新冠肺炎诊疗费用
(一)输入病例(含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二)输入病例(含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对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就医地可视情安排补助资金,实行综合保障。
(三)境外回国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行史,故意谎报瞒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诊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入境来赣人员集中隔离费用
(一)年3月1日以后入境来赣人员统一安排到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14天,集中隔离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原则上一律个人自理,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格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集中隔离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其他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乱收费。
本规定自年3月20日起正式执行。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年3月20日
来源:江西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