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加快推进外省健康通行码在我区互认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督导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疫情监测和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省际互认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和简化健康通行码办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人员有序流动为目的,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支撑,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省际防疫健康通行码互认机制,居民在当地申领的健康通行码,在建立互认机制的省(区、市)之间互认,落地时无需重复申领。
二、互认规则
申领我区健康通行码的居民,赴互认省(区、市)无需重复申领当地健康通行码(互认省区正在回函中,确定后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公布),通过“亮码或验码”,即可参照该省(区、市)健康通行码规则,给予绿码互信通行或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不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无需隔离14天。我区健康通行码有效期限为14天,健康通行码失效后,居民可继续申领我区健康通行码,也可申领当地健康通行码。
除湖北省外,我区对互认省(区、市)健康通行码均予以认可,凭在当地申领的健康通行码,参照我区健康通行码使用规则,“亮码”或“验码”后,给予绿码互信通行,不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无需隔离14天,对显示“红、黄码”人员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健康通行码失效后,可继续申领原省(区、市)健康通行码,也可申领我区健康通行码。
三、工作要求
自3月19日起,对互认省(区、市)健康通行码视同于我区的健康通行码作为通行凭证,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得额外要求提供疫情相关健康证明材料。对湖北省健康通行码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要求执行。
年3月18日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编辑:张晓
声明: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