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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1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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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尤其是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工地工人众多且来自全国各地,考虑到新冠肺炎的易传染性,建工企业人员的管理形式十分严峻,应引起建设工程企业的高度重视。有鉴于此,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从建设工程企业招投标风险防范、劳动用工热点问题及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三个视角为建工企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顺利渡过此次危机。

第三部分合同履行相关热点问题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全面免责并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GF--)(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于因疫情相应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次新冠疫情是目前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的,因疫情相应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其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不可抗力的认定不是绝对的,新冠疫情在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示范文本17.3规定:“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是否可以据此全面免责并进行工期索赔或费用索赔,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并考虑新冠疫情对承包人达到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程度而定。

二、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暂停施工,进而影响项目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建筑业企业有权主张顺延工期,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因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暂停施工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工期延长等违约,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作为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比如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等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8号):“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三、施工单位因响应政府号召,做出停工或分散工作业的决定以避免疫情集中传染从而影响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何处理?

答: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对施工单位工期延长的阻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进行,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疫情影响的期间、地域范围、对施工单位的工期、人员安排、材料设备成本等不利影响、以及当事人有无对因此导致工期延长情形的约定等等。因此,建筑企业认为工期延长的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且应采取积极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12号)第三条指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17号):“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施工单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长,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

四、工程所在地未强制要求拖迟复工或新开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和物资所在地采取停工停产或限制人员物资流动等措施,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导致工期延长,该如何处理?

答:建筑业企业应采取积极寻求供应替代商、安排其它执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顶岗等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认为工期延长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七、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

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谁承担?

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17号):“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而产生的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按照约定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点“协商分担防疫费用”中指出: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点“工程费用的调整”中指出:(一)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10.1条中第3款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计价规范》第9.10.1条中第4款规定: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六、防控疫情期间复工,因防控疫情需要产生的防疫物资费用以及人员被隔离观察期间的住宿费、工人工资是否可以计入工程造价?

答:可以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三点“协商分担防疫费用”中指出: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第二点“工程费用的调整”中指出:(二)疫情防控费用。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设备及材料、洗护用品用具、防护手套、护目镜、体温检测器等防疫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人员被规定隔离观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工人工资等疫情防控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其他项目费用”增加“疫情防控费”开项,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不参与下浮。

七、疫情期间复工,升涨的人工费用由谁承担?

答:升涨的人工费用合会影响合同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若合同中未约定且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因疫情防控属于国家政策根据不可抗力而做出的调整变化,此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点“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中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第二点“工程费用的调整”中指出:(三)人工费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人工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3.4.2条规定调整:人工费涨落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人工费规定执行。

《计价规范》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计价规范》第3.4.5条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计价规范》第9.8.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八、疫情期间复工,升涨的材料设备费用由谁承担?

答: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理由如下: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第二点“工程费用的调整”中指出:(四)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计价规范》第9.8.2规定:承包人釆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九、受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费由谁承担?

答:合同中应约定赶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及方法,如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赶工补偿费用。理由如下:

《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第二点“工程费用的调整”中指出:(五)赶工措施费。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合同双方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计价规范》第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示范文本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结语

是的,疫情还没结束。全民战“疫”,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你我他。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律师协会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展示了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精神与担当。由于时间紧迫,本文概括及收录的问题有限,文中如有疏漏之处,仍望不吝赐教。同时,我们也会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防疫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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